官网首页_媒体体现瓶子饮用天然水仅限于标准情况的解释1,《瓶(桶)装有卫生标准》 (GB 19298-2003 )和变更单,仅限于通过过滤器、消毒等工艺处理,放入密封的容器中根据需要可以饮用的水。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指出,瓶子(桶)中含有饮用水有一些强制性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因此必须制定瓶子中饮用天然水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二、《瓶装饮用天然水》 (DB33/383-2005 )是浙江省质量监督局2002年组织制定、2005年开展修正的产品质量标准。 这个地方标准在2005年修改时,其中卫生指标继续执行《瓶(桶)装有饮三分飞艇计算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 2008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分别在1月和9月批准后发布了《瓶(桶)装有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9298-2003 )的两次变更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行条例》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地方标准在适当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后自行废除”的精神,指出《瓶装饮用天然水》 (DB33/383-2005 )中的安全性相关指标不得与国家标准相互违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必须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公共卫生拒绝,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原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服从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生产经营。
因此,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仅限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在浙江省范围内的生产不道德。|官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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